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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权利回归大学校园
2018-04-03 12:58:04 来源: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

大学生可不可以结婚这一问题,其实在1980年就已经出台,并于2001修订过的《婚姻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一问题近来之所以屡屡成为热点,其实质是高校管理如何迅速适应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教育改革的步伐的问题。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顺应原有《规定》制定15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和教育改革、教育事业发展步伐,将学生的权利、高校的自主办学权进一步突显。专家指出,这不仅是对依法治国精神的最好落实,同时,高校真正做到依法施教,对培养自觉依法办事的决定我国未来发展的人才队伍具有重大影响。 

同时,专家们也指出,权利回归并不意味着权利的滥用,高校教书育人的特定环境仍使得高校的管理者,也就是公权的实施者在法律上拥有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的权力。毋庸讳言,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施也对高校管理者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要求,尽快组织制定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突出主体 

首次写入学生权利在谈到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主任谭晓玉使用了权利回归的说法,也就是说由传统教育体制延续下来的、被忽视的校园权利,现在得到了尊重。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在向社会解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原因的时候,“发展、变革”的词语使用量相当高,这反映了一个不争的现实,也就是原有《规定》实施以来的15年间,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变化非常快的一个时期。 

1985年以前,我国的高等校院是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非常单一,那就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谭晓玉说,在这种投资、管理、办学三种身份集于国家一身的体制下,在高校管理当中,行政管理一再被强化,也就是国家的代表,即高校管理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规定,学生也必须遵守。其结果,学生本身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被忽视,或者没有被给予应有的尊重。 

在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尤其是近年来,国家连续推行高校扩招,以及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使得在教育领域当中投资、管理、办学三者的身份发生了变化,而投资教育以及付费读书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出现,使得人身权、财产权这些民事法律关系开始在高校出现,高校的法律关系由过去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演变成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的状况。 

与此同时,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人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大大提高。作为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大学生群体理所当然迅速踏上时代节拍。其结果是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高校屡屡被告上法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1999年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北京科技大学在这次诉讼中败诉。 

据介绍,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首次写入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同时,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如取消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全国教育政策法规研究会副理事长、沈阳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张维平教授认为,对学生法律权利的尊重,本身就是对学生们的民主、法制精神的最好培养,这对于在我们的下一代中形成一个什么样的法制氛围,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自主办学 

高校权力得以明确谭晓玉教授说,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一个法律制度的出台一般是为了约束哪一部分人或者哪一个行政部门的,提及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人们的着眼点一下子就放在了大学生能否结婚这个问题上,肯定与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有关。 

事实上,在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当中,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明确与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同样是一个突破。 

据介绍,在传统的教育管理体制下,高校实际上是在行使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执行机构的职能,尽管在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当中,高校都依法享有自主办学的权力,但是在高校自主办学过程中,他们依法具体享有哪些自主办学的权力并没有明确,对高校权力的界定也不很明晰,因此自主办学操作起来很难。 

谭晓玉教授介绍说,这与传统立法重实体法、轻程序法不无关系,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这一权力的明确,使得高校被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法定管理权和履行法定管理责任,从而真正体现出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学校的主体地位。 

据介绍,总括新《规定》全文,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从法律法规上进一步加大了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 

新《规定》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基础上,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给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 

体现放权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二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明确提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三是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四是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做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 

此外,新《规定》明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具有一级管理规定的制订权,而是要根据新《规定》履行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 

谭晓玉说,高校的管理者应该充分运用好自主办学的权利,为创造更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提供特色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 

育人为本 

人文关怀得以体现为了从更宽的层面探讨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记者探访了沈阳师范大学“教育法学学术沙龙”的部分成员。 

“教育法学学术沙龙”是今年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在研究生教育教学方面尝试新的举措,沙龙的首倡人就是谭晓玉教授。这是一种活动定期、讨论限时、内容定题、形式活泼、目标明确的小型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每双周举行一次,由一位自愿报名的研究生选择与教育法学研究相关的话题,做半小时左右的主题发言,其他参与者围绕主题展开自由讨论。 

他们每期选题可以是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也可以是研究生在学习与研究中所思考的感兴趣的问题,也可以是参与导师研究课题的子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近来理所当然地成了研究生们感兴趣的问题。 

04级硕士研究生刘冠军说,从制定新《规定》所遵循的“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原则中,我们不难看出党中央的树立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高校学生管理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必然会带动整个高校的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方向转变。 

他认为,我们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调动市场的主体也就是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如果脱离这个主体谈市场经济,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尊重,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也很难展示出来,其结果也必然会制约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高校学生的管理规定恰恰是影响到将来必然要成为社会主流的大学生们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从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对大学生权利认识的转变。 

他翻动手中的资料说:“在新的《规定》里,我们总能看到学生的影子,如学生的权利义务条款以及‘经学生同意'等字样多次出现,都反映了这一点。” 

该沙龙成员03级硕士研究生于杨认为这种“以学生为本”的思想还体现在德育导向和学生救济制度上。 

她说,新《规定》对高校学生提出了“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求的同时,在具体行为上也加以引导,比如增加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 

她谈到,这使她想到一堂给印象深刻的品德课,那一次是因为老师有事外出,学校给学生们放了一场奥运会比赛录像,当五星红旗升起那一刻,学生们全都非常激动。她认为规范性要求固然重要,生动、现实的导向实在必不可少。 

此外,研究生们都谈到了新《规定》中的学生救济制度。新《规定》要求学校做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等。 

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等。 

该沙龙成员04级研究生刘显华说,不教而诛谓之虐,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权力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也是对学生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 

依法治校 

彰显现代法制精神沈阳师范大学“教育法学学术沙龙”的研究生们对于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条文中时时处处体现的法制精神十分认同,在他们看来,相对于原有的规定,这才真正意义上反映出了“依法治国”思想在校园中实现了知与行的统一。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04级硕士研究生刘显华说:“在法律界中,一个部门的规章不可以与国家法律相冲突,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新《决定》不仅很好地解决了已有规定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在第一条里,我们可就以看到‘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的文字,这本身就反映了新《决定》立法水平的提高。” 

谭晓玉教授指出,学校制定和实施校规,必须服从法律优先原则,不能超越法律边界。 

他说,法律优先原则的字面意思是法律优于行政权。实质是指行政应受制于既存法律的约束,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原则上是可以撤销和可以诉讼的。这个原则应适用于学校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司法对学校适用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是很明显的,在1998年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正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作为一个基层组织,学校做到依法治校是十分必要的。而要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他谈到,长期以来,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思想和文化深深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文化和法制观念, “重人治,轻法治;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受各种因素影响,我国高校也相当长时间里存在着管理行政化,校规制定随意,学生管理无序的问题。 

他认为现代学校制度要求高校依法自主办学,严格制度规范,适应时代需要,彰显现代法制精神,制定学校章程并加强管理学生。《规定》的修订与出台,体现了既尊重学生权利又强调规范管理的法治公平精神,在如何既保障大学自治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与权衡中,它给人们的启示是:作为学校,既不能假国家公权力之利侵害学生的正当权利,也不能一味迎合学生的权利诉求而放弃国家赋予的管理权力;作为学生,既要有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的“维权”意识和诉求,同时也负有服从国家赋予学校依法管理职权的“守法”义务与责任。 

推进诚信 

严惩作弊非常必要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对已有规定在“开除学籍处分”的法规条文方面有所增加,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分别是“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和“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两项内容。 

采访中,对于这一内容,沈阳师范大学“教育法学学术沙龙”的研究生们发生了小的争论,他们认为这一规定的作用在于推进社会诚信,焦点在于是否将诚信的压力全都放在校园。 

不过后来刘冠军的说法得到了大家的认同,那就是承担为国家培养后备人才任务的高校理应在诚信建设上先走一步,为社会做出表率。他联系到近年来也同样是社会热点的学术打假问题,说:“未来的学术人才基本上都是从高校中产生,如果在校学习期间不能培养出一个诚信的学风,很难保证在将来的学术研究当中真正做到诚信。” 

对此,谭晓玉教授评价说,诚信的要求还只是基于道德建设的层面上,实际上,对于考试作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已经有明确规定,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在校学生应该明确,如果考试作弊,那就是在触犯国家的法律,制约他们的就已经不只是校规校纪的问题了。 

由开除学籍处分,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04级硕士研究生王亚鹏谈到学生法律救济问题,他说,我们注意到,新《规定》对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限定,分别是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实际上,这仍然没有脱离学校的范围,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救助的公正性怎么保证就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记者专门就此请教了谭晓玉教授,据介绍,进一步扩大对高校学生的法律救济近来已经纳入到了司法部门的视野当中,他说,司法机关介入到高校学生的法律救济中来,对于规范依法治校非常有益。 

迎接挑战 

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随着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日期的临近,全国各地的高校都面临一个根据新《规定》的要求调整本学校管理思路和管理办法的问题。 

教育部在正式发布新《规定》以后,也对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要求,即:所有高校都要正确理解把握新《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系统清理以往规定,全面修订、完善新的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要逐级举办培训班,高校学生管理队伍要参加系统培训,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服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准确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等。 

谭晓玉教授认为,尽管对70多所高校的调查表明,这些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有万分之一,而对大学生一项调查也表明,超过80%以上的学生表示不会在大学期间结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的情况下,高校管理者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管理难题,所以应该及早做准备。 

他介绍说,在制定校规校纪的过程中,除了要遵从法律优先原则外,还有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比例原则应当被充分借鉴。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对高校管理是一种公权而言的。与之相对,高校学生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当两种关系发生冲突时,私权必须服从公权,这也是国际通行的规则。在高校管理中,像学生的服饰、仪表、作息时间、住宿规定等都属于管理关系,可以由学校规章制度自行决定。在其他不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方面,如学校的教学安排、评优奖励制度、住宿管理规定等问题上,即使没有法律依据,学校也可以自行制定本校规则。 

他说,对于当前高校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学生在学校公共场所发生过于亲密行为的现象,学校如果不能够加以正确引导和合理疏导,学生的权益是得到尊重了,但是教学环境、气氛肯定会受到影响。任其发展下去,对于学校和管理者而言,则也是一种行政上的不作为行为,其结果也会影响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所谓比例原则还包括三个子原则,是关系到学校在实施管理过程当中应该处分得当的内容:其一,妥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是适当的,有用的;其二,必要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达到行政目的是必要的,给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是难以避免的,即行政权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其三,比例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相对人权益超过行政目的本身价值的损害。如对犯错误的学生“处分要适当”,即是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体现。 

他说,某高校为严格校纪曾一次性开除了120学生,引起广泛争议问题应该是出在了比例性原则方面。他认为,高校管理者在处分犯错误学生时,应当考虑到处理结果与学生一生的成长和国家培养一个人才所会出的教育成本,从而做出最为适当的判断。

办公室
2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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